大四学生签合同后上班途中遇车祸引发合同效力之争
新闻 评论 贺卡 百科 体育 历史 卡通 时尚 专家 作文 网络电视 中青戴尔英语 青年文化
电脑大学 我们的文明 少年版 道德 心理 彩信 棋院 音乐 旅游 专题 青聪 娱乐 影视
大学生 民族魂 英语角 血铸中华 社区论坛 青少年研究 英文版
首页 | 要闻 | 图片头条 | 图片 | 专题 | 时政 | 中青网评 | 共青团 | 青年媒体扫描 | 国际 | 大学生 | 志愿者 | 体育 | 青网动态
   中青网――新闻中心―― 要闻 —— 正文
  专题推荐
2008北京奥运会
· 真情祝福奥运签名寄语活动
· 无障碍奥运专题网站
· 中国经济百舸争流
· 学习贯彻团十六大精神
· 共青团十六大
· 大学生村官服务社区
· 青春中国——青年工作纪录
  热点新闻
· 透过北京奥运会看中国人权
· 全世界都应支持中国筹办奥运
· 奥运期间 小心上了谣言的当
· 以平常心态应对奥运“噪音”
大四学生签合同后上班途中遇车祸引发合同效力之争

欢迎订阅手机青年报,移动用户发送qnb到10658000,每天资费不到一角钱。
http://www.youth.cn   2008-05-12 10:02:00 中青网

  终审判决

  空调设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2月3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本案。

  空调设备公司诉称:1.陈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系在校大学生,其行为还需受所在学校的管理,完成学校交给的学习任务,与社会上的其他求职者存在差别,其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2.劳动主管部门也就大学生在校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的行为作出了相关认定,认为在校大学生并不是合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劳动合同有效明显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陈某称:认定一个大学生是否具备毕业生资格,是《高等教育法》赋予高等院校的职权,而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权。学院发给《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说明学校已依法确认我具备了毕业生资格,已不再是公司所说的在校大学生。而且,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不得就业。

  法院另查明,空调设备公司系招录办公室文员,对应聘者的年龄、打字技能提出具体指标,但对学历、年龄并无具体要求。

  公司对陈某的身份有全面的了解,知晓其已完成学业,可以正常上班工作,但尚未毕业等情形,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无欺诈、威胁等情形。案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等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比照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案涉劳动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依法应为有效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与空调设备公司所订劳动合同依法有效。

  2008年4月3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实习、勤工助学和就业的区别

  陈健全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焦点一,陈某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未毕业的大学生包括在内。陈某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已年满21周岁,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作为高等院校的学生,陈某虽尚未从学校毕业,但其亦为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劳动者,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团体。只有在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为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督促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明确禁止大学生在学习的同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大学生才不得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因学生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学业,从而对学生已不作此要求时,大学生参与劳动关系应不受限制。本案陈某已基本完成学业,并持有学校为促进学生就业而发给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其应聘求职的行为受到管理部门与高校本身的鼓励,应认定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

  焦点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规定仅针对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在校学生,不仅包括大学生,也包括中学生。所涉情形仅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这与本案情形迥然不同。本案中,陈某持就业推荐表应聘公司办公室文员职位,就业目的明确,客观上作出了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并已实际订立了劳动合同,其法律行为与大学生未完成学业时的勤工助学行为显然非同一性质。

  大学生临近毕业时确实有实习任务,但大学生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甚至是农村参加社会实践,巩固、补充课堂知识,没有工资,甚至还要由学校或个人向实习单位交纳实习费,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显而易见,陈某的情形不属于勤工助学或实习,应属于就业行为。

  焦点三,空调设备公司作为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当然的用工主体资格,而陈某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亦已基本完成学业,不再受限于教育管理,相反却是鼓励就业的对象,其作为劳动合同主体身份适格。在招聘过程中,公司对陈某应聘的办公室文员一职并无学历方面要求,陈某尚未拿到毕业证书不影响合同生效,何况陈某已于2007年7月取得毕业证书。公司对陈某的身份有全面的了解,知晓其已完成学业、可以正常上班工作、但尚未毕业等情形,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无欺诈、威胁等情形。案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等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比照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案涉劳动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依法应为有效合同。(作者:陈健全)

第  1  2  3  4  页
 
责任编辑:王兴芳  编辑: 尹伊 来源: 工人日报
 
更多 劳动合同;大学生;就业 的精彩内容
 如果您在我网站发现错误,请先标出来错误,然后同时点击“CTRL”与“ENTER”按钮,将错误通知我们。
  相关新闻:
 
· 大学生与企业引发劳动合同效力之争
· 单位如拒开离职证明 劳动者可索赔
· 未领毕业证不能签合同? 应届生非劳动者观点有误
· 南昌大学科技学院与500教工重签劳动合同惹争议
· 南昌大学科技学院与500教工重签劳动合同惹争议
· 天津不与劳动者签合同的企业每月将支付“双薪”
· 辽宁九成五的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
· 劳动保障部称对个别单位违法大幅裁员将依法处理
· 天津新版劳动合同文本增加休假等约定内容
· 上海两企业突击裁员2000余人 被有关部门制止
关于青网 | 联系我们 | 安全规则 | 网站地图
Cycnet.com,Youth.cn.
版权所有:中国青少年计算机信息服务网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5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