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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世界遗产的背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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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简称:《公约》),签署于1972年在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大会,其产生经历了一个曲折、漫长的过程。
发起一场保护具有普世价值文化遗产的国际运动的构想产生于“一战”之后:国际联盟曾经倡导通过国际合作来保护人类遗产。
1945年11月,伦敦会议通过了教科文组织组织法,并于次年11月4日正式生效,当时已有20多个国家递交了接受书。同年12月,教科文组织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截止2002年年底,共有188个成员。
教科文组织旨在保护世界上“不能移动的”文化遗产的工作始于1948年。当时进行了有关设立一项国际基金以保护“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性”的遗迹的讨论。可以说,这是首次以国际合作的方式提出此类建议。“遗迹”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三种类别之一,在此最早得到确认。
1960年至1980年间进行的拯救努比亚古迹国际运动直接促成了《公约》的产生。
1959年,埃及政府在阿斯旺地区尼罗河干流上修建纳赛尔水库的决定对沿岸的努比亚古迹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埃及和苏丹通过教科文组织向世界各国提出援助请求。作为回应,教科文组织开始了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首次国际行动:约50个国家提供了支持,各国和国际组织捐款8000万美元,从1964年开始,花费了10年时间,将阿布辛波和非莱两座神庙完整、妥善地切割并异地重建。此后,教科文组织承担了多项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例如:对历史城市威尼斯、斯里兰卡的“文化三角”、巴基斯坦的莫亨朱达罗考古遗址、印度尼西亚的婆罗浮屠寺庙和柬埔寨吴哥遗迹等文化遗产的保护。
鉴于此次运动的影响,对文化遗产的国际性法定保护被教科文组织提上工作日程。保护具有普世价值的文化遗产的观念逐渐成熟,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就保护文化遗产开始起草有关公约。1965年,华盛顿的白宫会议提出建立“世界遗产信托基金”的倡议,以此开展国际合作,保护人类共有的自然和文化遗产。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就这些议题进行了讨论。1972年11月16日,教科文组织第17届大会通过了《公约》,并从1975年12月17日开始生效。教科文组织为配合《公约》实施,进行了一系列完善工作:
一、制定了相配套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简称:《指南》)。
二、于1976年成立了政府间国际合作机构:世界遗产委员会(简称:委员会),该会由缔约国大会选举的21个国家的代表组成,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它主要有三大任务:制定《世界遗产名录》(简称:《名录》)、管理以缔约国会费为主,可支配数目达300万美元的世界遗产基金以及对世界遗产进行监控并制定《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简称:《濒危名录》)。
三、设立一个隶属于教科文组织的、由31位成员组成的秘书处:世界遗产中心(简称:中心),负责《公约》的日常工作。
2.《世界遗产名录》
2.1.世界文化遗产
《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
一、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二、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三、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凡提名列入《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
(i) 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ii) 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大影响;
(iii) 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iv) 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入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v) 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vi) 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其它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人《目录》的理由。)
2.2.世界自然遗产
《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自然遗产:
一、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态区;
三、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列入《目录》的自然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并获得批准:
(i) 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
(ii) 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
(iii) 独特、稀有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
(iv) 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种的栖息地。
2.3.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公约》规定,同时属于以上两个类别的内容者,可列为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2.4.世界文化景观
《公约》只规定了三类世界遗产种类,文化景观的提出和登录是在1992年12月美国圣菲举行的教科文组织第16届世界遗产大会上。
《指南》将文化景观采纳为三种文化遗产类别之一并对其作出了如下定义:“39.iii.最后一类是结合类文化景观。如将其列入《名录》,该类文化景观须具备通过某些物质遗产所展现的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影响,而该文化景观中的物质遗产本身的意义则具其次,或已不复存在。”(选自《世界遗产相关文件选编》第21至22页)
世界文化景观“作为一个单独的遗产类别,文化景观以独特的视角和选取的范围,既不同文化遗产对文化的倾情关注,也与自然遗产对自然的关爱有所区别。它主要体现的,是人类长期的生产、生活与大自然所达成的一种和谐与平衡,与以往的单纯层面的遗产相比,它更强调人与环境共存共荣、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文化景观遗产的确定,标志着现代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选自《世界遗产概论》第128页)
世界文化景观有下列三种类型: “一、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他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
二、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它有包括两种类别:一是残遗物(或化石)景观,代表一种过去某段时间已经完结的进化过程,不管是突发的或是渐进的。它们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价值,还在于显著特点依然体现在实物上。二是持续性景观,它在当今与传统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社会中,保持一种积极的社会作用,而且其自身演变过程仍在进行之中,同时又展示了历史上其演变发展的物证。
三、关联性文化景观。这类景观列入《名录》,以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选自《世界遗产概论》第129页)
世界文化景观用来表达“人和自然相互作用产生的作品”的目的,使其尚不能和原有遗产种类明确区分,因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套用文化遗产或双重遗产的认定模式
《名录》中也没有单独设置世界文化景观的栏目。由于该类别出现较晚,就其标准来看,一些原有的文化遗产和双重遗产都可以算作文化景观,包括中国的泰山和黄山。现今各国积极申报的产业景观、农业景观等大都属于此类。
2.5.非物质文化遗产
世界各国中,日本早在1950年便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并最早提出了“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的概念。1975年,该法修订时,将传统的文物保护技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来保护,这是对该类遗产认识上的重大进步。
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物质遗产的保护问题日益引起各国的关注,因此,教科文组织对文化遗产作出了物质和非物质的区分。面对传统文化日益衰落乃至濒临消亡的状况,各国希望教科文组织能像对待物质遗产一样,建立对非物质遗产的管理机制。
1989年,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建议》。“要求各会员国充分意识到大量包含丰富的文化特性和各地民族文化渊源的口头遗产正面临消失的危险。应当采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措施,对那些容易受到严重威胁的遗产实施保护。”(选自《世界遗产概论》第145页)
1997年,教科文组织第29届大会决定建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2000年4月,首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认定工作正式开始。
委员会充分考虑到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不仅有“一国一项”的规定,而且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上也考虑到了各国的均衡。该会成员每4年由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提名一次,现有18人,名单如下:
“1.Alpha Oumar Konare:马里总统,马里文化部历史与人种学部门前主任。
2.Anzor Erkomaichvili:格鲁吉亚民俗学家。
3.Aziza Bennani(女):摩洛哥常驻教科文组织大使。
4.Carlos Fuentes:墨西哥作家。
5.Dawnhee Yim(女):韩国历史及人类学教授。
6.Georges Condominas:法国文化人类学家、口头文学专家。
7.Hassan M. Ai-Naboodah: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大学教授、ZAYED遗产与历史中心负责人、中世纪伊斯兰历史学家。
8.Hideki Hayashida:日本国家科学馆总负责人。
9.HRH Basma Bint Talal(女):约旦王国公主。
10.HRH Ronald Muwenda Mutebi :乌干达布干达地区首领。
11.J.H.Kwabena Nketia:国际音乐委员会委员、国际音乐委员会非洲部主席、国际人类科学与文化历史委员会委员。
12.Juan Goytisolo:该专家评审委员会主席,作家。
13.Munojat Yulchieva(女):乌兹别克斯坦传统歌唱家。
14.Olive Levin(女):牙买加总理办公室艺术与文化主任、牙买加民俗学会长、牙买加青年管弦乐团团长。
15.Ralph Regenvanu:瓦努阿图常驻教科文组织使团职员、太平洋群岛博物馆协会执行委员会秘书、瓦努阿图文化中心负责人、瓦努阿图国家博物馆馆长。
16.Richard Kurin:美国史密斯学会民俗与文化遗产中心主任。
17.Ugne Karvelis:立陶宛常驻教科文组织大使,教科文组织执行委员会委员。
18.Zulmar Yugar(女):玻利维亚荣誉总统、玻利维亚国家大众与传统文化委员会委员、玻利维亚艺术家与音乐家协会主席。”(选自《世界遗产概论》第171至173页)
2.6.《濒危世界遗产名录》
确立《濒危名录》的目的就是要使全世界对那些价值日益受到威胁的世界遗产给予更多的关注,该名录现包括35个项目。
列入《濒危名录》,首先要具备世界遗产的资格,然后由于以下原因,面临被毁坏的危险: 1.蜕变加剧、2.大规模公共或私人工程的威胁、3.城市或旅游业迅速发展计划造成的消失危险、4.土地的使用变动或易主造成的破坏、5.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变化、6.随意摈弃、7.武装冲突的爆发或威胁、8.灾害和灾变。
具备了以上条件之一的世界遗产项目就可能被列为濒危,但并不是所有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都包括在《濒危名录》中,因为有的国家将其与本国名誉和主权联系在一起,只肯被列入《名录》,不肯被列入《濒危名录》;另一方面,某些国家不将自己无力有效管理的世界遗产列为濒危,以改善其管理状况。《濒危名录》的确立,对各国政府和公众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警示、督促和约束作用,因为一国的世界遗产被列为濒危,其政治影响对政府的压力是非常大的。
濒危世界遗产主要分布在发展中国家,对濒危遗产的评定,要充分考虑所在国的意见,但有时也不完全取决于国家的意见。
3. 世界遗产申报的步骤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合作机构
通常,委员会通过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国际古迹遗址委员会以及保护和修复文化遗产国际研究中心这三个独立的国际组织管理世界遗产事务。
一、世界自然保护联盟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是在教科文组织的支持下于1948年成立的,总部设在日内瓦。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是委员会在自然遗产事务方面的合作机构。该组织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职能:1、负责对所有自然遗产、双重遗产和文化景观类别的预备项目进行评估。2、负责就世界自然遗产项目的现状向委员会进行报告。3、负责开展有关培训工作并努力提高自然遗产保护和管理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是对拥有世界自然遗产的地区。
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总部设在巴黎,是唯一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理论、方法、科学技术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它主要负责对各国《世界遗产预备清单》中的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认定和评估;同时还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联合评估其中的双重遗产项目。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拥有来自世界上100多个国家的6000多名来自建筑学、考古学、艺术史、规划学以及遗产保护和管理等学科领域的专家成员。
三、保护和修复文化遗产国际研究中心
保护和修复文化遗产国际研究中心成立于1959年,总部设在意罗马,是负责推动世界范围内所有类别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文化遗产领域从事培训、专家服务、文献资料和研究的专门性政府间国际组织。该组织最为关键的职能是通过培训、信息、调研、合作和宣传等方式致力于世界范围内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
保护和修复文化遗产国际研究中心作为委员会的一个咨询机构,主要职能是就遗产项目的具体问题向其提供技术性建议,同时也对有关培训工作提出意见。在保护双重遗产和文化景观项目方面,也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存在合作关系。
世界遗产的申报是一个漫长、繁复的过程,一个项目想要成为世界遗产,大致需要以下几个步骤:
一、预备项目所在国必须是《公约》缔约国,并且要求按照国际标准对预备项目进行有效地保护、管理。
二、《公约》缔约国应该拟定本国的《世界遗产预备清单》并在此基础上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交申报文本。
三、中心在审核各国的申报文本之后,按照预备项目的类别分别提交给相应国际组织:文化遗产提交给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自然遗产提交给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双重遗产和文化景观同时提交给上述两个机构。
四、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向预备项目派遣专家进行评估考察,该项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依据《公约》所规定的标准对预备项目进行审核。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将评估报告和推荐材料递交给中心。
五、中心作为委员会的常设秘书机构,负责在一年一度的世界遗产大会召开间隙,审核相关申报文件。为了充分、及时地了解预备项目的各种情况,可以向其所在国家索要补充材料。
六、在中心推荐的基础上,委员会对预备项目进行充分了解。在世界遗产大会上,各预备项目的申报负责方进行陈述、讲解之后由与会国代表进行表决,最终决定进入《名录》的项目。
实际过程中,自然遗产预备项目的申报过程还要更加复杂一些。
具体来说,世界遗产的申报和审核过程可以大概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提交申报文本。文本要求给出预备项目的准确名称、地理坐标、法律地位、行政关系;而且要求就其现状和申报理由作出详细的论证、阐述,包括和国外同类遗产的比较研究;要按照《公约》的要求划定不同等级的保护区;就遗产保护的法律、措施以及遗产面临的压力和威胁作出详细的说明;还需要介绍日常管理制度和监测措施。为使申报文本更加直观,需要附上详尽的影像资料。于世界遗产预备项目的分类别审定制度相似,我国也实行相应的分类别申报制度: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自然遗产由建设部负责、双重遗产和文化景观由两部门共同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中国艺术研究院负责。申报文本必须上报国务院批准,由总理签字之后,再通过教科文组织中国全国委员会向教科文组织总部递交。
第二部是实地考察。中心收到各国的申报文本之后,需要由合作机构组织国际专家进行项目评估。遵照惯例,专家不能来自申报当事国,要求熟悉世界遗产规则,又要尽可能地了解所评估的项目。项目评估的重点在于其管理状况,对于普遍价值的评价,则主要通过通讯形式广泛征求各领域权威专家的意见,汇总成评估报告。由于世界遗产委员会是政府间国际组织,相对而言又缺乏智力支持,还容易受政治影响,所以难以作出专业的科学评估,因而,评估工作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两个非政府组织进行。
第三步是材料处理。由中心完成,主要内容是对申报文本和评估报告进行处理,然后在当年召开的世界遗产大会上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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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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