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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取消铁路运输等专门法院

  应当尽快取消由行政部门(如林业局、石油管理局)、企业(如铁路局)管理的专门法院。由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道民领衔,共有32位代表签名的议案已向大会提交。议案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进程中,这种由相关的部门或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已经严重影响了法院的严肃执法,有损我国的法治形象。

  代表们在议案中阐明了由行政部门(如林业局、石油管理局)、企业(如铁路局)管理的专门法院存在的五方面的问题:

  第一,部门、企业管理法院违反宪法原则。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由部门、企业管理法院,不符合我国宪法确立的“一府两院”的政治体制,不利于维护人民法院的权威,也有损法治国家的形象。

  第二,不符合《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部门、企业管理法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符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9条的规定。部门、企业管理的法院的法官任免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法官法》第17条第7款的规定不相符合。另外,在部门、企业管理下的法院,其法官不属于中央政法编制,大多数人员不属于行政编制,其编制基本上是部门、企业自行解决的事业、企业编制,甚至部分法官还是部门、企业聘用(合同)制干部,这也违背了现行《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由此带来法院进人标准不易确定,进人程序很难规范,难以控制部门、企业内部相互调剂干部,法官的素质难以保证。

  第三,部门、企业管理法院,不利于克服部门保护主义,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部门、企业管理下的专门法院与这些单位有血缘上的联系(人财物全由部门、企业负责),又审理与这些部门、企业直接相关的案件,部门、企业既是法院的管理者,又是法院的当事人,显然无法摆脱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也直接破坏了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

  第四,部门,企业管理法院,不利于这些法院的经费保障。部门、企业管理的法院与这些部门、企业之间有着天然的依附关系,部门、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这些法院的经费保障。尤其是实行市场经济以后,企业实行市场化管理,一些传统企业由于各种原因经济效益不好,对所管理的法院在经费上缺乏足够的保障,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部门、企业管理的法院在职责上与地方法院并无根本区别,没有必要单独设立。部门、企业管理的专门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从法律上并没有特殊性,审理这些案件依据的法律、适用的程序与地方法院也没有区别。如果为方便这些地区的人民群众诉讼,国家可以在相关地区设立人民法院,但不必设立专门法院,更不能由相关的行政部门、企业进行管理。

  议案中,代表们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取消现有铁路运输、石油、林业等部门、企业管理法院的体制。这些法院或予以撤销,或移交地方,或根据情况与地方法院实行合并,其人员编制由国家统一制定,经费由中央(或地方)统一拨付,法官由相应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其管辖的案件根据相应的情况交由地方人民法院审判。(记者刘锋)
 

 
责任编辑:王清丽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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