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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成败,关键在人。选好用好一个干部,就能树立一面旗帜、确立一种导向,就会调动一大批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作为山西省“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县,我们神池县以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和省委“三个规定”为总抓手,坚持“八个规范”选拔任用干部,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激发了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活力。
规范民主推荐考核行为,在民意积累中筛人。我们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后备干部选拔、培养、管理、使用实施意见》《推荐领导干部工作规定》等。经过单位民主推荐、单位领导、主管部门、县分管领导审核和组织部考察、常委会讨论六道关口层层把关确定后备干部人选。领导干部的推荐采用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和个人推荐三种形式,参加人员范围、推荐形式、推荐程序等与民主推荐后备干部相同。
规范动议行为,在动议过程中定岗不定人。为了防止临时动议,我们出台了《提出调整干部动议的规定》,明确规定:干部动议在乡镇和县直机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束后、在单位或乡镇领导职数出现空缺时、根据组织部门的建议、日常工作中了解到乡镇或机关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存在突出问题或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解决时,可以提出。在县委书记职务变动时不得提出调整、提拔干部的动议。动议干部县委常委会只定方向原则,不定具体职位;只定选任标准,不提具体人选;只定选拔要求,不限选拔范围。干部动议调整的方案,由组织部门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拟定。
规范提名推荐行为,在提名过程中选人。开展试点以来,我们出台了《县委全委(扩大)会实名制提名推荐干部人选制度》,在提名推荐过程中特别强调坚持宁缺毋滥、注重工作过程和实绩、重民意而不唯民意、干部年轻化四条原则。去年以来,我们坚持原则用干部,没有任何领导干部个人署名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凡组织推荐提名的干部人选,都是从后备干部中产生的。
规范考察行为,在考察过程中认人。为了规范考察行为,我们制定了《干部考察办法》和《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经提名推荐确定的考察对象初步人选必须经过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低于3/4的,取消其考察资格。凡列为考察对象的,考察前都要制订考察方案,审查个人档案,并在规定的范围进行考察预告。预告期间没有反映或虽有反映、经调查不属实的,才能进入组织考察程序。考察中必须听取县级分管领导、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中层干部、科室成员及服务对象的意见。
规范酝酿行为,在酝酿过程中挑人。我们出台了《干部酝酿规则》。规定拟任人选在考察前,对不同部门、单位的班子成员的调整建议,要分别征求各部门、单位领导的意见。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组织部要在听取考察组汇报的基础上,与各机关和部门主要领导进行沟通、了解、征求意见。非党干部还要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妇女干部还要征求妇联的意见。
规范讨论决定行为,在票决过程中定人。出台了《县委常委会(全委会)选拔任用干部议事规则》和 《干部任用票决制办法》,规定县委书记主持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常委会(全委会)必须保证2/3以上成员到会,必须安排足够的时间保证组织部门的主要领导逐个详细介绍拟任人选的后备干部推荐、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干部年度考核、全委(扩大)会提名推荐、考察,酝酿情况和任免理由,保证与会人员在熟悉组织部提供的 《拟任人选上会表》所列基本情况下,充分发表意见。对拟任免人选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个进行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保证用人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规范任职行为,按照规定程序任人。县委常委会(全委会)形成的任免意见,报市委组织部职数审批后,还要对拟提拔干部进行任前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由县党代会、县委全委会、纪委全委会、人代会、政协会选举、任命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复后任命;由县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由县政协常委会讨论决定的,由县政协常委会决定任命;非选举产生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由县委决定任职的,由县委组织部发文任命;由县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由县政府发文任命。
规范监督行为,在评议过程中验人。一是加强常规性的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谈话诫勉等常规性监督工作;二是做好干部选任中从民主推荐考核至任职的每个环节上全程性动态监督,寓党内监督、党外监督于干部任用的各个具体环节;三是出台《干部工作评议办法》,规定每年都要对县委及县委书记年度内选拔任用干部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同时对被任用干部的履岗尽职情况进行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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