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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

  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目前,我国在役核设施安全运行基本得到保障,在建核设施的建造质量得到保证,核设施放射性流出物排放得到控制,辐射环境得到保护,放射源与放射性废物的监管工作逐步深入。多年来,全国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中的放射性水平保持在天然本底的涨落范围内;电磁辐射环境质量总体情况较好。

  一是进一步整合了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强化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的地位,加强了全国省级以上辐射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实现了向“整合职能、完善机制,设立机构,健全队伍、提高能力”的初步转变。

  二是通过加强日常审评和监督工作,使得运行核电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放射性废物贮存和处理处置设施等方面均未发生大的安全事件或事故,确保了核设施和环境安全。

  三是在建核设施的建造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对秦山二期2号机组压力壳安全问题、田湾核电站1号机组有关问题等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查和处理;通过改进和完善监管机制,严格执法,大大强化了核设备活动的审评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是完成了放射源监管职能的转换,通过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彻底查清了放射源底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涉源单位,提出了限期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收贮了大量废放射源,为下步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坚实基础。

  五是全面执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全国辐射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控制,对群众关心和举报的放射性环境污染个案和电磁污染事件,进行了核实和查处。

  六是顺利完成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首次考试,标志着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已经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这必将对我国核安全事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七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基础能力建设项目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建立了核事故应急技术和放射性环境监测技术支持系统,为省级环保部门配备了相应的监测设备,国家还将在各省建设收贮核技术应用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废物库和配套实验设施。八是法规标准建设取得显著进步,国际合作取得重要成绩,初步建立了核与辐射安全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推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环保总局提供)

 
责任编辑:刘旭  来源: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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