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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柔性特征正是对法律的有益补充,在“法不责众”式的轻微违法行为的治理中,直对人心的教化可能比只管行为的处罚有效得多

9月20日,第四届中国公民道德论坛在北京举行。 新华社记者 庞兴雷 摄
9月20日,是党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6周年,也是我国第5个“公民道德宣传日”。近些天来,随着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的隆重举行,一批从普通人中走出的道德榜样,在以其人生之火点燃了美丽的道德之烛,在充分展现道德精神力量让人感动的同时,再度引发了人们对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关系的深思。
这些年,在政府的推动、学者的呼吁、民众的参与下,建设法治社会的理念正在日益深入人心。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正在习惯于自觉地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在接受法律“约束”的同时,享受着法律带给我们的各种“福利”:良好的社会治理生态、便利的纠纷解决方式、诚信的民商交易秩序以及稳定、可预期的生活方式。
然而,对于法治,我们在尊重并且赞美的同时,也应看到这样一个事实:法治,仅仅是社会治理的方式之一,虽然公正、平等、高效、便捷、稳定的特性已经为历史和现实所证明,但仍会有美中不足。比如,尽管罚款如同达摩克力斯之剑在头顶上高悬,但随地吐痰、闯红灯、酒后驾车、“牛皮癣”小广告、踩踏草坪等现象仍是屡禁不止。就如同经济运行领域有市场失灵一样,社会治理领域同样也有“法律失灵”。而解决“法律失灵”的灵丹妙药之一,就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法治社会,离不开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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