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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20多年的喻承锋,多次获得广州市电信科技进步一等奖,却让19万贿金毁了前程。昨日,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受贿案,喻承锋一度在庭上痛哭流涕,希望能有机会让他再为社会贡献知识。
涉嫌钱权交易并左右采购
据公诉人指控,喻承锋(44岁,湖北武汉人)于1981年到广州电信局(改制后称为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工作,入狱前担任电信广州分公司企业发展部项目科科长(经理)。
2005年至2006年期间,电信广州分公司需要采购大批路由器和调制解调器。根据有关规定,每采购一件设备,采购部门提供至少3种不同产品供采购决策委员选择。在技术方面有发言权的喻承锋涉嫌违法提供招标公司信息,干扰决策委员的判断,使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科公司)、上海大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网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产品中标。期间,喻承锋共接受3家公司的工作人员贿金19万元。
被告律师辩护意见被采纳
昨天庭审时,电信广州分公司是否为国有全资公司、喻承锋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引起控辩双方很大的争议。
据公诉人称,喻承锋无视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人称,喻承锋的工作单位在改制前为国有的广州市电信局,改制后企业的资金都来源于国有投资,所以电信广州分公司也就是国有全资公司,这也是为什么认定喻承锋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原因。
被告律师、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的姚旭南对公诉人的指控表示无异议,但对喻承锋的主体身份和其工作单位性质有疑问。
姚旭南解释,喻承锋工作单位的母公司,即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是中国电信股份公司全资控股有限公司,其股份分别于2002年11月14日和15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其公司资金既有来自国有资本投资,也有股民投资,如果以全国有投资而论,势必有损股民利益和违反公司法规定。因此,电信广州分公司应该定义为国有资本参股、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公诉人提出的全国有资本公司。合议庭表示接受辩护律师意见,但有待进一步核查。
姚旭南认为,喻承锋的受贿罪也待商榷,因为喻的身份在2003年后有所改变。2003年,喻承锋通过竞争上岗,成为该公司一名合同制员工,已经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定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承认收钱但没想到是受贿
在法庭陈述阶段,喻承锋坦承,共4次接受思科公司客户经理贺某共7.5万元,另外两家公司11.5万元。
喻承锋称其没有主动向贺某索取钱财,贺某与他之间的钱财来往只是“经常在一起玩的好友间的慰问而已。”喻承锋最后一次接受贺某钱物是在今年春节,当时贺某向他解释,思科公司2006年盈利很大,希望双方进一步合作。喻承锋向合议庭坦白,2003年以前他一直做技术活,忽视政治学习,接受3个客户钱财时没有考虑到这就是受贿行为。
喻承锋在庭上称,3家向他行贿的公司与电信广州分公司签订合同时,他既不是经办人,也不是审批人,他只是履行职务做本职工作。案发后,他立即到天河区检察院自首,主动交代犯罪行为,并且把19万元赃款全数退清。喻承锋在自我辩护时痛哭起来:“希望法院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让我为社会、为人民贡献自己的知识和力量。” (记者/陈球 实习生/马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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