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上半年,全国城镇累计新增就业590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900万)的65%。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84万人,达到全年目标任务(500万人)的57%。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57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100万人)的57%。6月底,全国共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83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与去年底基本持平。
上半年成绩的取得,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按照全国目标任务的总体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均确定了本地区目标任务,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了一批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创造了一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不少地方完善督查和考核机制,并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二是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取得新的成效。中央再就业资金及时到位,税务、工商部门及早部署安排,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制定出台了新的操作办法,加大了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信贷扶持。此外,公益性岗位开发、社保补贴、免费职介和再就业培训等项政策也都得到了进一步落实。三是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开始发挥积极作用。截止6月底,全国95%以上的街道均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机构,80%以上社区聘请了专门工作人员,许多地方实行择优聘任上岗,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四是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逐步实现制度化。全国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了以“帮您再就业,我们的责任”为主题,以“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为内容的再就业援助活动。各级党委政府也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帮助困难群体再就业上,加大资金筹措和工作推进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运用扶持政策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群体人员就业。目前,各地正在形成日常援助与集中援助相结合,并在资金措施上作出制度性安排的长效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实,重点解决政策落实中难点问题。通过召开再就业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会,交流成功经验和做法;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就业服务水平;加强失业调控工作,努力控制失业率;积极推进再就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统筹城乡就业,努力做好大学毕业生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二、两个确保继续得到巩固
上半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继续得到落实。6月底,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为196万人,比去年底减少64万人,其中122万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了协议,签协议下岗职工全部按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全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现按时足额发放,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实现连续6个月报告无拖欠的良好局面。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突出重点、加强监督,对存在的问题继续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留死角。
三、养老保险取得积极进展
6月底,全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806万人,比去年底增加300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1851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3955万人。上半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1775亿元,其中,全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1394亿元,同比增长18.4%,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去年4季度,国务院决定将农垦企业纳入地方养老保险,截止6月底,11省(区)农垦企业参保职工人数达到129万,参保率88%;参保离退休人数达到73万人,参保率96%。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继续向前推进,6月底,全国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有3168万人,比去年底增加235万人;社会化管理率为88.7%,比去年底提高4.2个百分点。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迈出新的步伐,我部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并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颁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的监控和督导,努力实现基本养老金全年无拖欠的目标;针对农垦企业参保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作调度,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在7月底基本完成农垦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参保工作。继续要求各地认真清理参保职工数据库,切实提高数据质量,为年底前全部实现养老保险省部联网打好基础;努力提高扩面和征缴工作的质量。重点研究解决中断缴费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继续加强对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努力提高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的比例。
四、失业保险作用继续增强
6月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10280万人,比去年底减少93万人,主要原因是国有企业职工人数减少较多。6月底,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454万人,比去年底增加39万人。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29亿元,同比增长16.6%。上半年,全国共有602万失业人员享受到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比去年同期增加7.8%。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扩面征缴工作力度,将非公有制企业作为扩面的重点,使更多的劳动者失业时能够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失业调控,督促各地制定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实现控制失业率的目标;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探索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在推进并轨和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
五、医疗保险运行平稳,生育保险稳步推进
6月底,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11628万人,比去年底增加726万人,其中在职职工参保人数为8497万人,退休人员参保人数为3131万人。上半年,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498亿元,同比增长27.4%。今年上半年,我部召开全国医疗保险工作座谈会,明确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加医疗保险工作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并于5月下发了《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各地正在抓紧组织实施。
6月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人数为3761万人,比去年底增加106万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数为17万人。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混合所有制企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参保工作,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加大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力度,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及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的筹集机制,重点解决这些退休人员的大病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标准,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及考核,积极研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支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强化基金征缴和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和稽核工作,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监控,落实基金;研究解决职工家属(儿童、学生、无收入的职工家属)的医疗保障问题;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思路,进一步推动生育保险工作。
六、工伤保险稳步推进
《工伤保险条例》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截止6月底,全国共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了工伤保险工作,参保人数4996万人,比去年底增加421万人,其中浙江、北京、河南、湖北、福建、四川、河北、黑龙江、天津、广西、江西等省份参保人数超过100万人,江苏、辽宁、山东、浙江等省超过300万人,广东省达到1100万人。6月底,全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28万人。上半年,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1亿元,同比增长38.2%。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抓好扩面工作,督促各地以大中城市为重点,9月底以前所有的省会城市和重点联系城市都将启动实施工伤保险;年底前所有统筹地区全部启动。对已启动但覆盖率较低的地区,将派出督查组加大督促力度;进一步完善政策标准。下半年将启动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及辅助器具配置标准的制定工作。同时,抓好工伤保险案例分析制度建设;继续夯实各项管理基础工作,抓好包括协议管理在内的基本制度以及基础数据、基本规程等工伤保险基础管理工作,为工伤保险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证;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生动性和持续性的宣传培训活动,稳步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七、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执法监察力度不断加大
上半年,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完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稳步推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深入开展,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平稳实施,劳动关系整体上保持了和谐稳定的局面。截止6月底,我部会同财政部、国资委审核批复了31家中央企业的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涉及改制单位1401户,共分流安置富余人员21.4万人;会同建设部、全总赴8省开展了对建筑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的调研,研究解决规范建筑企业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问题;部署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提高集体合同签订率。目前,全国有60多万户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涉及职工8000多万人;有29万多户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试点。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切实落实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积极开展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截止6月底,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了劳动争议案件13.47万件,涉及职工人数47.7万人,处理了13.29万件,结案率为92.1%。上半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巩固已有清欠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力度,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帮助建设领域农民工追回2003年和历年被拖欠的工资271.02亿元,占拖欠工资总额的83.92%;其中清欠2003年当年发生拖欠的工资157.04亿元,占当年拖欠工资总额的97.06%。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规范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纠正企业改革中侵害职工权益问题。配合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做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和中央企业方案审核工作,指导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协助做好中央企业改制分流安置职工实施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积极参与本地区国企改革工作。继续稳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理顺劳动关系工作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加快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进一步发挥宏观协调作用。重点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方面取得新进展,逐步将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和其他劳动标准纳入三方协调范围。继续督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强监察机构建设,逐步健全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网络,重视基层执法工作。
稿件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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