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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怀最后的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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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第十二届大学生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一、主办单位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体育局
  二、承办单位
  山东中医药大学
  三、时间安排
  2006年3月至9月期间,具体比赛时间见各项目竞赛规程。
  四、参加单位
  (一)全省各普通本科高校。
  (二)招收普通高中及职业中学毕业生的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校和民办高校。
  五、竞赛项目和分组
  (一)竞赛项目
  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健美操、武术、定向运动、体育舞蹈、围棋、桥牌。
  (二)竞赛分组
  1、田径项目比赛分组:甲组、乙组、丙组。
  甲组为教育部批准的2006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院校;乙组为其他普通本科院校;丙组为专科院校、普通本科院校所属的独立学院及招收普通高中及职业中学毕业生的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校和民办高校。
  2、篮球、健美操、体育舞蹈项目比赛分组:甲组、乙组。
  甲组为普通本科院校;乙组为其它院校。
  3、其它项目比赛根据报名情况决定是否分组。
  六、运动员参赛条件
  (一)政治思想进步,遵守运动员守则,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并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二)报名参加本届大学生运动会的运动员,必须是按照教育部关于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有关规定,经省招办审核录取,并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大学生及研究生(2006年应届毕业本科生、研究生不得报名参加2006年7月1日以后举办的比赛)。
  (三)在山东省教育厅体卫艺处正式履行注册手续,并经审核取得《山东省大学生运动员注册证》者。
  (四)属于进修班、干训班、专修班、短训班、培训班、代培班和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职工大学、自修大学、体育运动技术学院等所有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的学生,以及由这类院校转入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均不得参加本届大学生运动会。
  七、参加办法和竞赛办法
  每个高校组成一个代表团参赛,代表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2人、联络员1人、医务人员1人、工作人员4人。
  各项目参加办法和竞赛办法按各单项竞赛规程的规定执行
  八、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项目均按成绩分别录取、奖励前8名。不足8人(队、对)参加的比赛项目,按实际报名参赛人数减1录取。对前3名的运动员发给奖牌;前8名的运动员发给成绩证书。对各项目团体总分前8名的队发给奖杯。
  (二)“校长杯”奖
  本届运动会不设团体总分奖,对本届运动会参加5个以上项目比赛,5个得分最高项目团体得分相加,本、专科院校分列前10名的院校,如同时获得科学论文报告会论文成绩团体总分20分以上并按时上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数据,则颁发“校长杯”奖。团体得分计算办法如下:
各项目团体第一至第十五名按16、14、13、12、11、10、9、8、7、6、5、4、3、2、1分计入得分。其中田径、游泳加倍计算,体育舞蹈、围棋、桥牌减半计算。
  (三)本届运动会还将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及奖励办法另行通知。
  九、纪律监督与资格审查
  (一)为了端正赛风,真正体现举办大学生运动会“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请各院校对本单位报名参赛的运动员资格进行严格、认真的自查,按照本规程规定,严格把关,杜绝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行为。
    (二)本届大学生运动会组委会下设纪律监督与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参赛运动员的纪律监督和资格审查工作。大会纪律监督与资格审查委员会是山东省第十二届大学生运动会预、决赛期间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罚的执行机构。各单项竞赛委员会也将分别成立有关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运动队和运动员的纪律监督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在资格审查工作中,如发现参赛运动员(队)有违规情况,各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根据本规程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罚并填写《运动员(队)资格处理意见表》,报大会纪律监督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备案。
(四)凡对本届大学生运动会参赛运动员(队)的资格问题有异议并提出申诉者,需向各单项资格审查委员会提交《申诉报告书》,同时交纳申诉费人民币500元。如胜诉,申诉费如数退还。
  (五) 参赛运动员应履行山东省学生运动员注册手续。注册办法另发。各单位在报名时,同时报送《运动员资格审查表》。报到时,交验《录取新生登记表》复印件,参赛运动员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凭以上材料领取运动员注册卡。
    (六)各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将在比赛前、比赛中、比赛后,采取不同形式,对参赛运动员的比赛资格进行认真核查。对违反资格规定的运动员、运动队及所在院校给予以下处罚:
    1、赛前发现运动员资格问题,取消当事人参赛资格,并视情节分别做出警告、限期换人(不换项目)等处理。换人需由换人单位交纳手续费人民币200元。
    2、比赛中发现资格问题,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取消当事人继续参赛资格;取消已赛项目比赛成绩和名次;对该队己参赛场次均按负场计算;注销当事人“山东省学生运动员注册证”1至4年;取消当事人所在院校参加评选“校长杯”奖的资格;处以当事人所在单位 (院校)人民币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3、比赛后发现资格问题,取消当事人所有比赛成绩名次,集体项目取消该队的名次,并追回奖牌、奖杯,通报全省;视情节处以当事人所在单位(院校)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注销当事人《学生运动员注册证》1至4年。
    十、报名日期、办法和报到日期
    (一)报名办法和日期
    本届大学生运动会分以下两次报名:
    1、第一次报名:参赛意向性报名。
    第一次报名截止日期为2006年4月1日,请各院校认真填写《山东省第十二届大学生运动会第一次报名表》,按时报寄山东省教育厅体卫艺处。报寄时,请在信封口上注明“山东省第十二届大学生运会报名表”字样。
  2、第二次报名:所有比赛项目及代表团团部人员的报名。
  (1)各单位必须在各项目规定时间将各项目《运动员参赛报名表》(见各项目竞赛规程)、《全省大学生运动员注册登记表》及《全省大学生运动员注册汇总表》1式2份,分别报寄至山东省教育厅体卫艺处和山东省第十二届大学生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竞赛部(设在山东中医药大学体育教学部)。寄出报名表时,仍请在信封正面注明 “山东省第十二届大运会报名表”字样。
  (2)各单位必须在2006年8月1日前将《山东省第十二届大学生运动会代表团团部人员报名表》以及本代表团所有人员(含代表团团部人员及所有领队、教练员、运动员) 2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背面注明姓名、有关身份),用特快专递邮件寄报山东省第十二届大学生运动会组委会竞赛部。不寄报或逾期寄报,大会将不予制作有关证件。
(3)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日期报名,逾期收不到有关材料视为放弃。一经报名,一律不得更改。
    (二)报到日期
    1、技术代表、仲裁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裁判长(副裁判长)、及各代表团联络员,于正式比赛前3天报到。
    2、技术官员、仲裁委员会委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裁判员于比赛前2天报到。
    3、参加各项目比赛的运动员、领队、教练员及团部人员于比赛前2天报到。
    十一、技术、仲裁、资格审查和裁判等有关人员的选派
    (一)技术代表、技术官员、仲裁委员会主任及委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及委员均由主办单位选派。
    (二)总裁判长、裁判长及骨干裁判员的选派
  1、田径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各部裁判长和田径项目中竞走裁判员均由主办单位选派,其他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派。裁判长及主裁判必须是国家级以上裁判员。
    2、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健美操、武术、定向运动、体育舞蹈、围棋、桥牌项目所有裁判员均由主办单位选派。
  十二、经费
    (一)按我省现行体育竞赛有关规定的开支标准、办法执行。
    (二)各代表队报到时每人每天向大会交纳食、宿费人民币65元,不足部分由大会补助。食宿天数按报到2天(各代表团联络员按3天)加实际比赛天数计算。
    (三)主办单位所选派的技术代表、官员,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裁判长(员)及大会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均由大会负担。
  十三、其它规定
  (一) 保险:参加本届大学生运动会各项目比赛的所有运动员、教练员、随团(队)官员及工作人员,都必须由承办单位在当地保险公司办理用于比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办理该专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得参赛。
  (二)抵押保证金
    为加强对各代表团(运动队)的管理力度,保证本届大学生运动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参赛代表团、运动队在比赛期间须交纳抵押保证金,具体办法如下:
    1、凡参加比赛的各代表团,报到时一次性向大会组委会交纳代表团抵押保证金10000元人民币。
    2、各代表团所交纳的抵押保证金用于对该代表团所属人员在比赛期间违反赛会纪律、社会治安管理条例,损坏公共设施,打架斗殴以及违反运动员参赛资格等问题的经济赔偿和处罚。
    3、对于在山东省第十二届大学生运动会期间,未发生本款第2条所列行为的代表团,其所交纳的抵押保证金将如数退还。
  (三)各代表团自备2×3米团旗2面,颜色不限,于2006年8月1日前随《参赛院校报名汇总表》和代表团人员照片,用特快专递邮件同时寄报山东省第十二届大学生运动会组委会竞赛部。
  (四)本规程解释权归主办单位。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可到山东教育厅网站下载)
1、山东省第十二届大学生运动会第一次报名表
2、全省大学生运动员注册登记表
3、全省大学生运动员注册汇总表
4、山东省第十二届大学生运动会代表团团部人员报名表
 
责任编辑: 郑敬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