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
办公室召开少年司法制度研讨会
日前,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在北京联合召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研讨会,与会人员围绕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状、问题以及对策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会议认为,自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实施以来,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和实践,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公安部于1995年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和2006年分别制定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据这些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得以具体实施,如“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专门机构或专人办案制度、尽量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制度、从轻或减轻处罚制度、保障获得律师辩护制度、尽量适用有利于其矫治和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制度和分押分管制度等。上述规定和司法解释,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规定得以具体实施。对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矫治和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会议指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的新特点和新情况以及有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给少年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新课题。比如,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中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重高居不下,且呈上升趋势,这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或者未成年犯采取非羁押方式的形势强制措施、非监禁刑的执行等方面,提出了挑战。同时,相关法律的修改,比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寓教于审”工作需要做出一些调整;正在进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律师法》的修改,也将给少年司法制度探索工作带来一些新的变化。当前,各地在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等行政部门实践中做了一些新的探索,如公安系统对未成年人进行的取保候审,检察系统进行的酌定不起诉试点,法院系统为巩固少年法庭组织机构和提高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专业化水平而进行了指定管辖试点工作,一些法律援助中心将法律援助提前到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部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还在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方面进行了试点。这些试点措施对于推动和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例如,因为缺乏少年司法制度的论证研究和总体设计,导致各地区、各部门的试点工作基本处于自发、无序开展的状态;相关部门之间工作的衔接和配合不够顺畅;试点成果无法及时总结、推广并推动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等等。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2001年1月,中央综治委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为少年司法制度的深入研究,特别为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等行政部门协调探索少年司法制度改革提供了组织保障。2005年9月召开的“少年·和谐社会的希望——少年司法回顾与展望”研讨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顾秀莲强调,要切实加强少年司法的制度创新,要以少年审判机构的建设和少年审判工作的开展,带动少年司法的侦查、检察、辩护、法律援助、管教等一系列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健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顾秀莲副委员长的重要指示为公、检、法、司共同推动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指明了方向。
会上,各部门就完善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第一,深刻认识建立少年司法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努力通过公正司法使未成年人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培养未成年人对法律的信仰,主动地遵守法律,做守法公民;要探索人性化和有利于过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少年司法制度,预防过错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同时为他们的学习和就业创造条件,帮助他们成为对社会有积极贡献的人。
第二,在着力发展完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同时,适当关注少年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应当积极探索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适应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审判方式,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第三,重视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本身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内容,目前施行的大多数试点措施都兼顾了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此后的少年司法制度完善中更要两方兼顾,不可偏废。
第四,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需要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和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参与。一方面要在1991年《通知》基础上,上述各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就涉及不同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的问题予以规定。另一方面要建立由上述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协调和指导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工作。
第五,在兼顾合法性和规范性考虑的前提下,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等部门应当进一步落实以下及各方面的工作。
1、公安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要保证有一名合适的成年人在场,的确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要全程录音或录像,否则检察机关和法院将不予采信其获得的证据;公安机关对于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性侵害案件,可一次成像,避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反复询问给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2、社会调查可争取在侦查阶段开始进行,以保证有关机关能够以社会调查报告为参考依据,依法尽可能多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或者未成年罪犯采取非羁押形式的强制措施、不起诉或非监禁刑罚。
3、法律援助可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例如,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在缺乏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偏远地区,要进一步积极探索法律援助的替代性办法,以便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4、积极创造条件全面落实对未成年人的分管羁押。在未成年人分押分管等方面,设置专门机构和配备专门人员,由上述部门共同研究可行性资源整合方案,并进行试点探索。
5、加强社区矫治措施的研究,积极培训专业人员;扩大社区矫治辐射的范围,包括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未成年人、被酌定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被假释的未成年人、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6、注意争取教育行政部门的配合,侧重于研究工读教育在矫治上述未成年人方面可能发挥的作用,以及上述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返回学校接受教育等权利的保障。
7、深入开展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在手段上,深入探索易被未成年人接受的灵活多样的普法方式;在受众范围上,既直接面向未成年人,也面对未成年人的亲属、老师和其他负有未成年人直接保护职责的人;在内容上,既包括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方面的知识,也包括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
8、积极探索针对流动未成年人的少年司法制度,既要考虑到流浪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又要使这一群体从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成果中受益。通过联合调研和座谈形式,了解流浪未成年人在适用少年司法制度中遇到的困难,以及各地、各部门采取试点措施的内容和效果并研究国外相关制度,借鉴可行性措施。
第六,在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应当加强研究。要充分认识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对少年司法制度完善的重要意义。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有力保障,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未成年被害人转化为犯罪行为实施者,也有利于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试点措施得以顺利进行。可考虑从扩大未成年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和改善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尤其是性侵害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的方式等方面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