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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简报

第 18 期(总第113期)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2006年07月20日


齐抓共管 堵源疏流
天津市采取四项措施解决中小学生辍学问题

  中小学生辍学始终是困扰教育工作的一个严重问题。近年来,天津市围绕“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和“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的实施,将控制中小学生流失作为遏制青少年犯罪的重要举措,完善措施,狠抓落实,使该市小学生辍学率降至0.04%以下,初中学生辍学率控制在0.2%以下,有效控制了因失学辍学而违法犯罪的问题。

  一、坚持“堵源疏流”思路,协调各方力量齐抓共管

  在近年的工作实践中,天津市坚持一手抓控制在校生流失、一手抓辍学生管理,摸索建立了“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堵源疏流并举”的工作机制。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将“严格控制中小学生辍学、失学,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上升为法律要求。市委、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分别就控制中小学生辍学、失学问题下发文件提出具体要求。市委书记、市长与区县党委、政府签订了《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把控制在校生流失、强化辍学生管理的量化指标纳入考核体系。区县及各有关部门通过层层签订综治责任书的方式,分解任务、细化要求,促进了全社会齐抓共管格局的形成。

  二、建立大学籍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学生流失

  针对一些学校以往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对“双差生”采取停课、劝退、开除等方法将其“挤”出学校的问题,天津市建立了大学籍管理制度,为进入小学一年级的每名新生固定了全市唯一学籍编号,直至初中毕业,实行网上学籍管理,学生学籍号与初中升学报名号统一。该制度规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主要领导,作为“控辍保学”的第一责任人,对控制本区县、本学校学生辍学负全责,并把责任分解到每位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建立“控辍保学”工作成效与工作业绩考核硬挂钩机制。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封堵了学生辍学的漏洞,使每个在校生不仅做到“进得来”,还做到了“留得住”、“学得好”。为有效贯彻大学籍管理制度,近年来,天津市还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了“义务教育完成率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对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控制中小学生辍学措施得力的区县和学校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三、依法运用处罚手段,督促家长履行监护人责任

  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责任,是造成学生辍学的重要原因。针对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和逃避监护责任的问题,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教育局联合出台了《天津市对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处罚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处罚措施以及处罚的相关程序。要求新学期开学前,学校最迟在十五天内,向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下达“入学通知”。开学后三天不到校,学校要及时家访动员,一周内动员无效,家长及其他监护人也不申明原因的,按辍学生对待。对辍学达一周、经三次家访动员复学无效的辍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出“天津市辍学生复学通知”。规定期限内仍不复学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视不同情况对辍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处以罚款。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限期内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实施处罚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违反义务教育法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书”,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强制执行。

  四、依托社区预防计划,落实辍学人员管理措施

  在落实“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中,天津市把做好辍学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点措施,狠抓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普查摸底。组织社区、村对12至25周岁的青少年逐一进行调查,摸清全市城乡失学、失业青少年情况。二是逐人建档。在对每人建立文字档案的基础上,以区县为单位建立电子档案,及时变更有关情况。三是专人管理。组织专兼职队伍,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辍学人员区别情况逐一落实教育管理措施。对尚在义务教育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创造条件帮其复学;对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辍学人员,依托就业服务体系,融教育管理于指导就业全过程之中。为解决被宣告缓刑、免刑未成年犯的复学这一难点问题,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教育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少年被逮捕后的学籍及被宣告缓刑、免刑的少年犯复学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在学的少年被告人被逮捕后,在判决宣告前,原学校不得开除他们的学籍;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少年犯,在刑满释放后仍不满16周岁,未学满九年的,原学校应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经逮捕后被宣告缓刑、免刑的在学少年犯,应尽量回原学校继续就学,对未经逮捕被宣告缓刑、免刑的在学少年犯,仍应在原学校继续就学,在案件审理期间不得停课;被宣告缓刑、免刑的在学少年犯回原学校就学后,学校不得歧视,要确定专人负责帮助教育,做好监督考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