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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简报

第 13 期(总第108期)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2006年07月14日


新疆全面开展解救内地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
和打击拐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近年来,新疆籍流浪少年儿童在内地中心城市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作案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治安,损害了新疆的形象,为此,中央领导同志就内地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有关问题专门作出了批示。为切实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有效解决这一突出问题,新疆自治区迅速行动,全面展开解救内地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打击拐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并采取有效措施,对解救遣送的流浪少年儿童实施救助。

  一、认真研究,周密部署

  2006年2月6日,自治区党委专题召开常委会,传达周永康同志对内地新疆籍流浪少年儿童问题的批示,对配合内地省区市开展解救内地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打击拐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做出部署。召开民政、公安、劳教等有关部门联合会议,形成有关部门《关于研究救助内地新疆籍流浪少年儿童若干具体问题的会议纪要》。为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根据王乐泉书记指示和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要求,由民政厅、公安厅、劳教局负责制定对内地新疆籍流浪少年儿童实施救助的具体方案,做好解救、接收、安置、教育、管理工作,自治区政法委、综治办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根据自治区党委统一安排,自治区综治办、维稳办、公安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州、市综治办牵头,对本地16岁以下少年儿童的家庭进行摸底排查,对不在家的少年儿童逐一进行登记。经过20天的排查,公安厅全面掌握了流浪少年儿童的准确人数、受教育情况、家庭状况和特点。根据排查的情况,公安厅对流浪少年儿童进行了特性分类,对在家的少年儿童和流浪少年儿童分别建立了详细的档案,为进一步制定对策、开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抽调专人,设立机构

  按照专项行动要求,自治区公安厅成立了救助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打击拐骗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厅领导任组长、副组长,七个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从四个业务处抽调专人成立了办公室,并抽调南疆四地州、伊犁州及乌市5名懂双语的干部和22名干警协助工作。各地公安机关也相应成立了机构。民政厅牵头,成立了由劳教局政治部、法规处等六部门组成的救助工作领导机构,借用乌鲁木齐劳教所、乌鲁木齐女子劳教所的场地和师资管理人员,设立了各可接受1000人的“救助中心”男女分部。按受助儿童的年龄、文化水平,分别设扫盲班、小学提高班和初中班,每班50人。为确保教学质量,财政部门拨出专款500万元,为“救助中心”配备教学设施、改造修缮房屋、增添生活设备,从劳动系统选调了40名具有教师资格,教学经验丰富、懂双语的民警任“救助中心”专职教师,并配备了专职心理咨询师和医护人员。

  四、严格审查,区别处理

  为全面、准确的掌握真实情况,工作组制定了“三方登记,两层审查”的方法,对解救的流浪少年儿童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区别情况采取适当的安置、救助措施。“三方登记”,即由民政、公安、“救助中心”分别登记;“两层审查”,即在民政部门对内地送来的少年儿童进行登记的基础上,先由公安机关进行第一层次的甄别审查,将有不良行为的送“救助中心”,其余的留在民政救助站,再由“救助中心”和民政救助站进行第二层次的深挖细查。截至6月6日,从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等省遣送的新疆籍少年儿童,除部分送交监护人或在民政救助站接受救助外,其余均在救助中心接受教育。目前,公安机关已侦破数起拐卖未成年人案件,成功解救了一批被拐卖少年儿童。公安厅已建成200余名被拐卖(骗)未成年人信息库,为开展“网上侦查办案”、“网上解救”提供了信息平台。

  五、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各单位根据救助少年儿童的特点和工作实际,坚持从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入手,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救助中心”制定了《流浪少年儿童救助暂行规定》、《救助少年儿童行为规范》、《一日生活制度》等21项管理规章制度,公安厅制定了《关于组织开展解救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打击拐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了防止“三股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借机煽动、挑拨,戳穿社会上各种反动谣言,公安、民政、劳教部门,安排了家长与正在接受帮教的流浪未成年人集中会面,并将每月第一个星期和第四个星期的星期四作为集中会面日。目前,其他相关制度也在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