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台意见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
复学、升学问题作出新规定
日前,青岛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联合出台《关于落实被判处缓刑、管制、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问题的意见》,针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学生复学、升学难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切实保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继续进行学校教育的权利,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再上新台阶。《意见》作出的新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在校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判决生效后,被判处缓刑、管制、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也不得取消其学籍;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责令其停课。
二、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犯罪的在校未成年学生,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必须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回原学校就读。如判刑时处于升学年级,与其他在校学生享受同等的招收政策。学校应视其具体情况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并有责任做好在校期间的跟踪帮教工作。
三、九年义务教育之后犯罪的在校未成年学生,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要求继续就学的,原则上仍回原学校就读。
四、原学校接受未成年犯复学有困难的,可由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安排解决。
五、被判处缓刑、管制、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在升学时,在继续就学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在其档案中不记录前科劣迹。
六、人民法院对判刑后回校就读的未成年罪犯应实施跟踪帮教,确定帮教人员,制定帮教措施,建立帮教档案,协助学校共同做好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