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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简报

第 9 期(总第104期)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2006年06月12日


  编者按:

  近年来,安徽省合肥团市委不断创新预防工作方法,通过建立社区“三失”青少年分级管理服务体系,有针对性的开展帮教、服务工作,走出了一条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新路子。现将他们的做法刊出,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借鉴。

合肥市建立社区“三失”青少年分级管理服务体系开展青少年帮教服务工作

  近年来,团合肥市委围绕“控制规模、有效管理、加强教育、切实服务、减少犯罪”的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源头、着眼发展和正面教育引导,大力推进社区16—25周岁失业、失学、失管青少年(以下简称“三失”青少年)的教育服务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动员部署

  2004年9月,合肥市建立了社区“三失”青少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委、市政府分管综治工作的领导担任召集人,全市相关委办局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团市委,负责日常工作的推进与协调。办公室制定了规范的工作方案,在瑶海、庐阳、蜀山、包河四个城区的17个街道率先开展社区“三失”青少年教育服务试点工作,并召开试点推进会议,各团区委紧密结合实际,及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试点单位成立了“三失”青少年教育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同级未保委成员单位组成,区、街分别设立了社区“三失”青少年事务办公室,社居委设立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二、开展调查摸底,进行综合分析

  各试点街道在市、区动员部署后,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对“三失”青少年教育服务工作进行布置。各试点社居委按照“三失”青少年教育服务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与辖区单位和居民广泛联系合作的优势,招募社区志愿者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截止2005年底,在试点的17个街道(乡镇)114个社居委(村委会)所辖人口68万多人中,通过调查摸底统计出“三失”青少年974人,其中,失业青少年871人,失学青少年41人,失管青少年62人,分别占调查摸底“三失”青少年人数的89.2%、4.2%和6.4%。通过调查进一步总结了“三失”青少年的主要特点并具体分析了“三失”青少年形成的原因,为进一步做好帮教服务工作提供了现实依据。

  三、分级建立档案,跟踪帮教服务

  各试点街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三失”青少年产生的主要原因和当前所处的实际情况,按照“三失”青少年不同类型,实施“三色”预警分类登记管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三失”青少年实行红色个案登记,对有不良行为但不严重的“三失”青少年实行橙色个案登记,对一般“三失”青少年实行绿色个案登记。做到一人一表,分类建档,规范管理。并针对不同类型青少年,按照规定的要求,给予不同的关注,进行有侧重的个案跟踪帮教服务。

  各区通过建立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定期举办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活动,增强社区青少年法制观念。包河区常青街道通过组织足球、篮球比赛,丰富辖区“三失”青少年的业余生活。居委会对考上大学的“三失”青少年给予适当奖励,鼓励青少年发奋学习、成长成才。包河区宁国路街道蜀山区西园街道针对社区特困、单亲、残疾和有特殊困难的青少年,设立“帮贫济困专项基金”,定期开展学习辅导、心理咨询、献爱心活动,使他们感受社会大家庭的温暖,树立健康生活的信心。

  四、优化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保障

  一是健全领导机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将“三失”青少年教育服务工作纳入全市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三失”青少年教育服务工作的投入,强化人员编制和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各级综治委成员单位将“三失”青少年教育服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确定专人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分析研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形势,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督促检查工作落实。

  二是建立预警监测机制。定期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采集“三失”青少年违法犯罪和预防工作的基本信息,探索影响“三失”青少年成长的环境因素和内在因素,加以综合分析,研究制定“三失”青少年违法犯罪预警指标,增强“三失”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三是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研究工作。涉及多部门的突出问题,牵头单位和有关部门协作配合,通力解决。对于一些区域性的重大问题,市或县、区采取召开协作会议的形式,沟通情况,协同工作。对发生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事)件的地方、单位及部门,联席会进行专门督导,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处理,并通报工作情况。

  四是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把“三失”青少年教育服务工作纳入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权制和领导责任督查的重要内容,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建立“三失”青少年教育服务工作责任制,完善量化考核体系。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和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得力的,查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